大庆职业学院官网电话(大庆职业技术学院的宿舍)
来源:中国职校招生网 时间:2022-07-28 17:05:23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确保大庆职业学院2020年高职单独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,提高生源质量,维护考生合法权益,规范招生行为,体现“公平竞争、公正选拔、公开程序、全面考核、综合评价、择优录取”的招生原则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和教育部、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,结合大庆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大庆职业学院全日制高职(专科)单独招生工作。
第三条 学校全称:大庆职业学院。英文名称:Daqing Vocational College
第四条 学校代码:12718。
第五条 办学类型:公办、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学校。学校业务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,行政主管部门是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。
第六条 办学层次:高职(专科)。
第七条 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:大庆职业学院。证书种类:专科。
第八条 学校地址:北校区,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火炬东路7号,南校区,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火炬北二路1号。
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
第九条 大庆职业学院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、分管领导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“大庆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”,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,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,讨论决定学校招生的重大事宜。
第十条 大庆职业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是学校的常设机构,负责学校全日制高职(专科)生招生的日常工作。
第十一条 学校纪检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落实,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。
第三章 招生计划
第十二条 大庆职业学院2020年高职单独招生分专业计划,向省厅提交招生计划申请,以省厅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。
第四章 报考条件
第十三条 按照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《关于做好2020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》有关安排进行,符合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条件的考生,可报考大庆职业学院。
第五章 考核办法
第十四条 采用网络远程面试(面谈)的形式,并按照考生提供的毕业成绩(或技能成绩)认定该考生的文化课成绩,确定录取考生。
第六章 录取原则
第十五条 依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,根据招生计划按考生成绩由高到低录取。
第十六条 参照考生综合成绩(或技能成绩)和面试成绩,确定考生的总成绩。
第十七条 录取时,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,根据招生计划确定录取分数线。
第十八条 面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。
第十九条 商务英语专业建议英语考生报考,其他专业外语语种不限,不进行口试。
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、卫生部、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的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》。另外,石油工程技术、油气开采技术专业,面向艰苦行业,更适合男生就业,要求身体无残疾。
第七章 学费标准
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、黑龙江省物价局、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《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》中的有关规定,收取学费。
1.学费:石油工程技术、油气开采技术、油气储运技术、石油化工技术、应用化工技术、软件技术、室内艺术设计、物联网应用技术、数控技术、工业机器人技术、汽车制造与装配技术、汽车运用与维修技术、汽车营销与服务、机械制造与自动化、焊接技术与自动化、人工智能技术服务、园林工程技术、工程造价等18个专业,每生每年6000元;环境监测与控制技术、精细化工技术、机电一体化技术、电气自动化技术、计算机应用技术、计算机网络技术、广告设计与制作、旅游管理、酒店管理、商务英语等10个专业,每生每年5400元;会计、市场营销、电子商务、商务管理、连锁经营管理、物流管理等6个专业,每生每年5000元。
2.住宿费:每生每年500元。
第八章 其它
第二十一条 农村户口(以高考填报信息考生类别为准)或城市低保家庭(以低保证和银行近半年低保发放流水为准)的考生,报到入学后减免一年学费。
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优秀新生奖励政策,设立学院奖学金、国家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、国家助学金等,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评审。
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,学校建立了勤工助学、特殊困难补助等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制度,通过积极协助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、安排勤工助学岗位、筹集社会捐助和合作企业奖、助学等方式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。
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,本校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、住宿费和其它费用。
第九章 学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
第二十五条 电话:0459—5875333,5876043,5871601;传真:0459—5871601;网址:http://www.dqzyxy.net;微信平台:搜索公众号“大庆职业学院”加关注;电子信箱:15179357@qq.com
第十章 附则
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、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,以国家法律、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。
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及解释权属大庆职业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。
大庆职业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
2020年5月7日